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
神木市三江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神木市三江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质保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被告神木市三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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