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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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及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568.64元、违约金757元; 二、驳回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已由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