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侨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211,198.4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利息27,102.67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逾期利息17,133.71元,以及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11,198.4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侨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侨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8元,减半收取计8,0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049元,由被告***、***、上海侨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