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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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法信云(山东)公证代理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市章丘区新潮超市 东营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新潮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44573654号“”、第10029750号“”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二、被告东营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高唐县快乐娃饮料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4573654号“”、第10029750号“”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三、被告东营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 四、被告东营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五、驳回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东营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675元;由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