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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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56.4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7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37元,被告山东城建鑫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