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4124号

原告: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维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江,烟台市芝罘区正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庞磊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宸玮(代)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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