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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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二、被告烟台海能中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烟台海能中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烟台宝开商贸有限公司股权(3万元/万股)依法处分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烟台宝开商贸有限公司在烟台宝开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名下位于栖霞市寺口镇汪家沟村、文朱公路南房产及土地价值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16元,减半收取计133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08元,均由被告***、烟台宝开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海能中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