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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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星华钟业有限公司 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430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7出生,汉族,原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萍,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松,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鲁宁,总经理。 被告:烟台星华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烟台星华钟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庞磊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郭琪(代)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