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星华钟业有限公司
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430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7出生,汉族,原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萍,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松,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鲁宁,总经理。

被告:烟台星华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烟台北极星宝时有限公司、烟台星华钟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庞磊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郭琪(代)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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