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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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烟台宏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565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负担71.3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20.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评估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此款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已交纳,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400元直接给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