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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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州中发炼铁有限公司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联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环境研究院立即停止对常州联慧公司ZL200810124177.7号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上海环境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常州联慧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支付常州联慧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25800元; 三、驳回常州联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7元,常州联慧公司负担14475元,上海环境研究院负担14932元;鉴定费128000元,由上海环境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