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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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107821.57元、利息2810.39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合计110631.9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693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1元,本院减半收取1426元,保全费1158元,合计2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