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梁山亿中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第11854671号、9914282号、5835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玻璃杯的行为; 二、被告梁山亿中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第11854671号、9914282号、5835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玻璃杯的行为; 三、被告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梁山亿中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在1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被告合肥市保尔玻璃工艺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