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三川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三川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1号第5层厂房租金510840元(自2014年3月11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5#B号第4层厂房租金569800元(自2014年1月9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 二、被告合肥三川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工商登记信息自上述涉案厂房内迁出; 三、驳回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53元,由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75元。被告合肥三川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