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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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56111.43元,在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243133.67元,合计29924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567311.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元,被告***负担1880元,被告***负担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