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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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83014.93元(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期限为10天,年利率为20.4%,自2018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9010元); 二、驳回原告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90元,由原告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元,被告***、***负担6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