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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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苏坛五化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市金坛苏坛五化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50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市金坛苏坛五化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