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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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80.00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