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际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际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鸿港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4,300元;二、被告安际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鸿港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际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