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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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861.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9.06元。 三、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号:52×××74,开户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州太湖中路支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37元,由被告***负担2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6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5-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