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二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76473元,支付被告***93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鉴定费6314元,合计6661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费6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90元,鉴定费2526元,合计26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承担诉讼费189元,鉴定费3788元,合计3977元(诉讼费、鉴定费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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