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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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钟楼区银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钟楼区银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被告***、***、常州天发动力总成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首信天发电子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务向原告常州市钟楼区银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8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常州天发动力总成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首信天发电子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常州市钟楼区银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