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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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贵州大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339382元; 二、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安全保证金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660元由原告***、***负担2052元、被告***负担5099元、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共同负担4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