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分公司
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祥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360000元;并以3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9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分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一判项不足部分,由被告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0元,减半计收3350元,由被告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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