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市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支付从2017年7月2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原告为保全提供担保而支出的900元保险费;

二、被告遵义市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遵义市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30
发布日期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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