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聚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 唐山联舟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联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并以47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相关约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唐山市聚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联舟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联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3元,减半收取计4687元由被告唐山联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