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鸿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鸿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66500元、违约金49950元,计21645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鸿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31元,减半收取2565.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计4585.5元,由原告唐山鸿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73.5元,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2元(判决生效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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