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
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与被告***、唐山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26050.91元,并自2020年8月22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30%加收50%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履行之日止;以32380.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的标准计算复利至全部履行之日止。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滦南县房屋对前述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对前述抵押房产因变现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2569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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