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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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建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新希望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建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贷款本金3901250.32元和利息1752.08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止的罚息93500.87元,并分别以本金3901250.32元和利息1752.0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息8.19975%计算利息及罚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城西小区116-1-101号94.67㎡房产和28.12㎡土地使用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希望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唐山市建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城西小区116-1-101号94.67㎡房产和28.12㎡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唐山市建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86元,由被告唐山市建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新希望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