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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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唐山亚联投资有限公司、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唐山市北大医药有限公司追偿。”判决部分。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13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唐山市北大医药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唐山亚联投资有限公司、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