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北路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
唐山亚联投资有限公司
唐山市北大医药有限公司
天津泰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唐山亚联投资有限公司、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唐山市北大医药有限公司追偿。”判决部分。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13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唐山市北大医药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唐山亚联投资有限公司、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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