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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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10809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80969元为基数分段计算,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40元,由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4528元,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0元,由湘潭美高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泰和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4528元,湖南恒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