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凯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签订的《唐山恒大学庭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2428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2元,原告***负担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