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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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全味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唐山市路南来胜窗帘辅料店各项损失共计370174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路南来胜窗帘辅料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7元,减半收取计6848.5元,原告唐山市路南来胜窗帘辅料店负担4348.5元,被告***、唐山全味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