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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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隆回县支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隆回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92.2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18);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隆回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922.9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18);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隆回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疤痕补偿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593.2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18);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3元,由原告***负担65.8元、原告***负担166元、原告***负担61.76元,由被告***负担29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