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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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与***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借2016451001306号《个人购二手房贷款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贷款本金714304.45元、利息27189.49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714304.45元未偿还的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确定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以***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104栋1单元2层3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黑(2016)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325号)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部分归***所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15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松北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