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7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焕宝, 上诉人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焕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被上诉人石焕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鹏章 审判员刘蒙蒙 审判员刘岩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莎娜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