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蓝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延安蓝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租金585692.9元; 三、被告延安蓝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物资(20厘米炮筒外套10个、30厘米炮筒外套47个、3米钢架板15块)及其所产生的租赁费(每天租赁费按12.06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完全归还租赁物或按照合同约定付清租赁物成本后止); 四、被告延安蓝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费及装卸费15536.3元; 五、驳回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7元,由被告延安蓝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