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借款149769.82元及利息727.33元,并自2017年7月15日起,以该149769.8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1.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年利率11.4%支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逾期还款复利(其中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的复利计算基数为727.36元,2017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复利计算基数为727.33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