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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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681233.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该工程款的利息。(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5310元,保全费3930元,共计9240元,由被告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