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22535.2元,被告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37元,减半收取9668.5元,由被告***、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负担8514元,由原告***负担1154.5元,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