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港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33142.08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20年3月3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943元;

四、被告贵港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8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388元,由被告***、贵港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688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9-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