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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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33142.08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20年3月3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943元; 四、被告贵港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8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388元,由被告***、贵港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688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