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以其与逄甲魁夫妻共同财产对2013377150029100008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徐玉峰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债务(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的借款本金为1463338.19元、利息为5400元、罚息为208039.58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以其与邓善举夫妻共同财产对2013377150029100008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徐玉峰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债务(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的借款本金为1463338.19元、利息为5400元、罚息为208039.58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以其与滕祖国夫妻共同财产对2013377150029100008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徐玉峰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债务(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的借款本金为1463338.19元、利息为5400元、罚息为208039.58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27036元,由被告***(以其与逄甲魁夫妻财产为限)、***(以其与邓善举夫妻财产为限)、***(以其与滕祖国夫妻财产为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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