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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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潍坊恒信纸业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03年8月22日进入破产程序) 山东省重点工程服务中心 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鲁0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鲁信轻字第10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期内利息2909254.39元; 三、原审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鲁信轻字第10号借款合同逾期利息1416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嗣后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原审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鲁信轻字第20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期内利息1745552.64元; 五、原审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鲁信轻字第20号借款合同逾期利息839.85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嗣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原审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发展投资公司律师费损失75000元; 七、再审申请人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再审申请人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九、驳回被申请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57731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000元;原审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4731元;再审申请人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165457元与原审被告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