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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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朝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鞠红保险金315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原告鞠红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87账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付至原告鞠红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87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