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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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鲁涛损失147137.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鲁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密市开发区营业所开户的62×××96账户内; 二、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款41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74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鲁涛负担13元,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662元(因原告鲁涛已预交,由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付至鲁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密市开发区营业所开户的62×××96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