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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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乡县节固乡供销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5000元;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平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潇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5元,由被告平乡县节固乡供销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