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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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苏E×××××号小型轿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882.6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苏E×××××号小型轿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882.6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肇事车辆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882.6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肇事车辆苏B×××××小型轿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882.6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担572元,被告***负担572元,被告***负担572元,被告***负担572元(上述各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