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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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织袜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3,962.6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33.00元,由***负担1,423.10元,由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织袜有限公司负担609.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