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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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丰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44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212元,由被告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