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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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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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温州矿珀贸易有限公司88000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矿珀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温州矿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