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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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4民初4513号之一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府东路与万源路交叉口锦安大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78437572M。 负责人:潘章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与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艳丽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珏 代书记员应梦茹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